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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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5-01-24 15:22:54
浏览:7700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2025-01-17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辉政文〔2025〕3号

发文机关: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1-24

有 效 性:

有效

辉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

通  告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东至南水北调干渠,南至辉县市边界,西至刘店干河,北至南水北调干渠。

(二)辉县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三)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辉环攻坚办〔2022〕13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