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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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2 15: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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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第一条“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第九条“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等规定,我市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托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开展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村级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权能确认、交易鉴证、对外公示等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运营秩序,需要制定《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作目标

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管,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环境,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优化和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与利用效率。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凡在辉县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2.交易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进必进”;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资产;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相关合法权益;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进场交易范围包含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等十九类项目。其中,交易类:单宗项目标的额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资产,单宗项目在10亩(含1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招采类: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组织实施的,在政府采购办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以及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物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具体包括单项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招标,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部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组织实施的,具体包括单项工程在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招标,5000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

未达标准的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中心备案。

禁止化整为零、分割交易,鼓励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个人所持有农村产权通过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监管与职责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是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及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交易品种进场交易,做好规范交易行为、审查发布信息、协助工作专班做好相关工作等。

5.交易机构及运营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公共服务平台,承担组织交易、信息发布等多项职能,提供配套服务,依托搭建的统一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推行“九统一”运营模式。各乡镇(街道)依托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中心开展基础服务工作。

6.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方式包括承包、出租、竞价、拍卖、招标等。出让方和受让方需提交相应材料,经过审核、发布公告、资格审查、交纳保证金、成交公示、签署确认书和协议、交割、结算等程序后,辉县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7.交易行为规范:集体产权出让底价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价格作为依据。个人产权出让底价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明确了产权交易中止、终止和禁止交易的行为,同时明确了交易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8.监管和争议处理:市监督管理工作专班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时,可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附则:本办法由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废止,国家、省和新乡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明确了辉县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专班的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四、重要意义

《办法》的实施对辉县市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规范交易行为,通过统一平台与流程,杜绝暗箱操作,保障农村集体与农民财产权益;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土地、资产等要素有序流转,提高利用效率,助力现代农业发展;三是强化集体财务管理,将集体资产交易纳入规范化监管,完善村级财务制度,防范集体资产流失;四是服务乡村振兴,通过产权交易激活农村市场活力,吸引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

 

    政策咨询渠道:辉县市农业农村局  0373-6226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