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辉县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辉县市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和奖励。
第二章 举报途径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辉县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拨打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73-7065292;
(三)通过信件或直接前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信访部门进行举报(地址:辉县市共和路北段);
(四)通过“辉县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小程序进行线上举报。
第三章 举报人相关要求
第四条 举报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非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非新闻工作者,实名举报;
(二)举报内容尚未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三)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后续核查和奖励发放;
(四)举报行为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义务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
(六)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举报人应提供下列信息: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四章 案件办理
第五条 案件办理
(一)承办单位
举报案件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调查处理。
(二)案件审核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承办案件依法处理到位,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负责对查处情况进行解释。
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及核实情况、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调查结论的定性、部门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与举报人沟通答复情况、举报是否属实等内容。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举报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分类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
2.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3.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5.工业生产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6.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4.自动监控设备停运、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7.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8.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不含)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含)以上6倍(不含)以下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含)以上十倍(不含)以下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4.向水井、水体、土壤等环境倾倒工业有毒有害废渣废液的;
5.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6.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的;
7.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0倍(含)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10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3.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第六章 奖励的认定及发放
第七条 奖金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后,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信息,需填写《辉县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限之内;
(四)非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保密义务与内部追责
环境举报案件受理、调查、处罚、奖励等各个环节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以及举报内容等隐私信息。对政府内部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隐私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给举报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打击报复与外部追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等打击报复行为。被举报方或其关联单位、人员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除依法追究其环境违法责任外,还将依法从重查处其打击报复行为。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违法奖励专项资金由辉县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辉政办〔2024〕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辉县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
2.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