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市涉矿工程土石方处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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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9 08: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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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涉矿项目的土石方处置程序,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土石方能够合理处置、高效利用。现就规范全市涉矿工程土石方处置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和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批复的各类工程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涉河项目产出的砂石资源由水利部门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处置。

二、处置主体

申请单位是涉矿项目的处置主体。申请单位原则上是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

三、处置程序

(一)项目处置主体单位会同市资源规划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编写《土石方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方类别和数量,并征求财政、司法、非煤中心、资源规划、文物、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涉矿项目的处置事宜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资源规划局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组织第三方价格评估单位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三)市资源规划局依据《土石方利用方案》《价格评估报告》,将涉及的土石方纳入市公共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收益上交市财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土石方处置验收

土石方处置工程完工后,项目处置主体单位10日内向市资源规划局申请土石方处置验收,市资源规划局依据《土石方利用方案》、土石方计量台账,组织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项目的土石方处置完工情况进行评估,完成土石方处置情况的验收。

五、监督管理

处置主体单位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是工程项目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建立土石方管理合账,每月15日对项目进行测量,计量和测量数据,报市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非煤指挥部)和市资源规划局。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涉矿工程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超范围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可处置利用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提请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资源规划局进行查处。

市资源规划局对于乡镇移交的超范围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可处置利用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认定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市非煤事务中心对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外运方量进行计量,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自然资源部门。

市公安局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的案件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市纪委监委对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失职、失责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重大项目的土方管理

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的通知》要求,项目处置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按照《土石方利用方案》认真做好土方量核算,实施采挖。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土方信息收集、发布、更新、利用机制,实现土方信息共享。项目处置主体(建设)单位要严密组织土方余量测算,于开工前15日内将开挖土方量、可供应土方量等信息报至市资源规划局,由市资源规划局在辉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有土方需求的项目单位根据已公布土方信息,及时联系产生土方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土方资源利用和处置工作。开工时间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上报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对上报信息负责,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数据有误、擅自处置等问题,维护良好的土方管理利用秩序。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