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辉县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1市政府有关部门:
《辉县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4日
辉县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通过政府多渠道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市本级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含公寓)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5〕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含公寓)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支持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新乡市工作部署,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努力让城市居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以需定购,在全市范围内,合理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优先选择配套完善、结构合理、布局均衡、手续齐全和具备办证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收购房源。
三、收购用途
收购的商品房可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等。
四、保障对象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新入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社区干部、教师等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及进城务工人员、拆迁安置户。(含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等以及住房困难的公职人员)
五、工作任务
(一)收购标准
1.收购房源面积。收购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保障对象刚性需求,周边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生活配套设施完善,优先收购整栋或整单元未售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全,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且房源所属企业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44平方米。
2.收购主体。选定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收购存量商品住宅(含公寓)用作保障性住房。
3.资金筹集。由收购主体负责筹集收购存量商品房资本金,与金融机构、银行沟通对接,落实贷款相关事宜。
4.收购价格。原则上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含装修)、加不超过5%的利润;收购配套设施价格按照成本价为参考上限,配套设施包含(不限于)地下车库、地下储藏间等。对盘活问题楼盘、加快保交房有关联的房源,收购价格“一事一议”,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合理底价。
由评估机构独立、公正评估确定收购价格。最终收购价格,不高于评估公司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用由收购主体承担。
收购房屋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实测面积为准。
(二)收购程序
1.公开征集房源。市住建部门公开征集愿意列入收购范围项目(房源),作为收购房源。
2.筛选合适房源。市住建部门审查房源套型面积、手续办理、销售价格、权属登记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资产保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收购房源清单。
3.实施收购。由收购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与企业签订收购存量商品房协议。
4.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产权过户等手续。
(三)运营管理
房源收购后,由辉县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辉县市房产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封闭运行。收购后要迅速形成配售或配租,确保可持续运作。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申请购买该房源为配售性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享有相应的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资金管理
收购主体获得的银行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建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要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项目债务,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用于本企业其他保交房项目建设和欠缴税费。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市直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有平台公司为成员的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住建、财政、国有平台公司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负责做好政策落实、房源筹集、项目运作、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信贷力度,建立融资信贷对接服务机制,推动项目快速审贷。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氛围。


